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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是对交通事故过程的全面反映。既然是证据,法庭审理中就应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主管道路交通的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公文书证,具有极高的证据效力。但是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法院也可以不予采信,而以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原因分析;4、当事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或者事故原因;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字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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