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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标的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 三、价款这里也是很主要的内容。 ...
主要内容有: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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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必须包括: 1、买卖双方的姓名、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2、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和价格; 3、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4、检验标准、方法、结算方法等条款。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卖方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销售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文本及其有效性。
-------第一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甲以乙欠其货款未还为由诉至法院。庭审中,甲出示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和署名为乙的欠条各一份,乙对买卖合同无异议,但却否认欠条是自己书写,并辩称货款已付给甲。---法院认定:举证责任在甲,由甲申请鉴定。甲认为举证责任在乙,拒不申请鉴定;乙则认为甲系原告,对自己递交的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负有举证责任。----------第二案是:吴某持一份99年4月5日生效的调解书(杨某有给付吴某9.3万元及利息的义务)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提出异议,辩称欠款已还,同时递交了署名为吴的98419.20元现金收条一份,吴承认该收条系自己书写,但以收条上有月日无年号却否认收条所载内容,并辩称所收款是97年与杨合办砖厂期间杨的投资款,后来杨某又递交了一份证人邓某的书面证词,内容是:该收条确为99年9月30日书写。---法院执行局作出了一份证据审查意见书:杨某举证不能。-----杨某认为:调解书只规定了我有给付金钱义务,而我只须证明自己有给付金钱行为即可,况且我还有证人证词,其举证责任应在吴。(1)您认为两案举证责任各在谁?-----------------------------------------------------------------------------(2)杨如果不服法院执行局的意见书怎么办?
买卖合同有必须的内容: 1、是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这里还需要把当事人联系方式也写进去; 2、是标的,也就是买卖货物的名称; 3、则是要把货物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格等予以明确; 4、要有货物交付的时间、地点的信息; 5、要对付款的方式予以明确; 6、应当包含违约责任,也就是一方违约后,比如货物质量问题、没有及时发货、没有及时付款,要承担什么责任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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