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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东西,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规定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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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东西,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规定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两种方式人保和财保以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适用程序(人保)。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经审查同意后,应当要求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保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义务。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而保证人又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以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适用程序(财保)。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对于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确定保证金数额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种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但是最低起点数额为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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