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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东西,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规定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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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朋友盗窃他不在现场也没承认”,这种说辞模棱两可。究竟是盗窃了还是没有盗窃?如果实施了盗窃行为即便不承认,警方也会调查出来。 2、2013年取保候审后一直没有处罚的,可能案件已撤销。犯新罪后,也不会送到原来的派出所。如果在调查新犯罪行时,核实了原来未处理的罪行,究竟由哪个派出所管辖,根据案情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盗窃罪通常也可以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如下:1、犯罪嫌疑人有重病、生活无法自理;2、犯罪嫌疑人是正在哺乳自己子女的妇女,或怀孕的妇女,不具有社会危险性;3、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仍在侦办过程中;4、犯罪嫌疑人可能被较轻刑罚的,包括拘役、管制或独立适用附加刑;5、犯罪嫌疑人虽然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后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取保候审。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累犯,或者存在以自残方式逃避刑罚等行为,则只有符合上述1至3项的条件才可以取保,其他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
达到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盗窃罪如果涉及数额较大,取保候审的难度也相对较大!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五)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如果案件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的,可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六)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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