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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股东借款是指公司成立后,因资金需求或经营需要向内部股东个人借款的行为。公司向股东个人借款,首先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借款。贷款涉及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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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狭义上,股东借款是指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借款的形式向公司领取资金,用于自己或他人使用的行为;广义的股东借款是指股东以借款、往来款、备用金、材料预付款等形式向公司领取资金。股东借款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否则容易构成逃避注册资本和职务侵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贷款行为效力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属于民间贷款。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有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款名义向员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款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贷款名义向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贷款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当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以内的利息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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