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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及相关问题如下:一、月缴存限额。2015年度珠海市干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2613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10454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1650元,月缴存下限为166元。二、执行时间。上述标准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1曰至2016年6月30日。三、在珠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单位及在职干部职工不得超过上限标准或低于下限标准缴交。
如何追讨住房公积金?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诉要求补缴。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有购房合同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是仅仅有购房合同是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还需要提供其他材料,如购房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职工本人的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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