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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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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为法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法官回避。法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项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检查人员。主席作为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主席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主席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为三人以上。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可以判决被告重新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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