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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由此可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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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申请回避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①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本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回避。司法机关有权法定代理人未申请回避时,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回避。在作出回避决定之前,调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当事人可以在案件调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申请回避。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也有专门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法院应当在回避申请的3天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时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会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检察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根据这一法定原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未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对于应当回避但不回避的现象和人员,200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比如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规避制度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处理结果,有利于保障诉讼公正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根据本条的规定,审判员、检察官、调查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4种情况时,必须自己向所属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如果知道自己应该回避,不自己回避,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应该回避,所以没有自己回避,受害者、自诉者、嫌疑犯、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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