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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和调解。为促使行政争议的尽快解决,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申请人接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
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的异同是:《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1号)明确,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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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是否参加;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承受人。 满60日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终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 2.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复议; 3.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 4.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 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其近亲属放弃复议权利;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承受人放弃复议权利; 4.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结束复议 1.中止情形中的前三条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与行政仲裁的区别: 1、这三个机构接受的机构是不同的。法院接受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被行政机关接受。原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普遍接受,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行政机关接受。 2、争议解决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属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处理行政争议的,适用行政复议法。 3、适用于这两者的程序是不同的。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审查程序简单,快速,廉价,但公平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需要更多费用,但公平性和可靠性很高。行政复议实行终结制度;行政诉讼实施二审最终审查制度。 4、两者的审查力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原则上只能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5、两者的接受和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接受范围作了详细规定。从列举来看,行政复议法的范围比行政诉讼法更广泛。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监管文件。提交行政复议机构审查。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监督,每种都有自己的力量,不能相互替代。因此,现代国家通常同时创建两个系统。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行政复议可视为行政诉讼的前期阶段;或当事人可以选择补救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补救救济途径后,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和解和调节协议有很大的去别。先说和解,和解是经当事人同意,双方比较平和的解决当前的争议,商议问题解决方法。同时,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问题解决方法是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一方如不履行和解内容,法院的外在强制力是无法介入的,只能另行解决问题如起诉。法院调解就不同了。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律规定制作调解书的要制定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若不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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