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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
除非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则离婚协议自上述约定成就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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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第三,离婚协议内容是否有效,还要看是否存在欺骗或强制性签订,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
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我国法律结合解除婚姻关系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的原则,即当事人可以选择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两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关系不能解除。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可能会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意识等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一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后悔不同意离婚是正常的。离婚协议中婚姻双方对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证据证明夫妻关系出现重大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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