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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所2000年6月,陈女士经人介绍与美籍华人李先生相识。2001年1月15日,两人到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李先生即返回美国,自此音讯全无。陈女士多方打听,始终未再能与李先生取得联系。2008年12月,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通过《人民日报》(海外版)和《人民法院报》,法院向李先生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先生至今未现身。2009年11月17日,法院缺席审理了此案,判决双方离婚。 目前,本案一审判决书正在公告送达期,如这位美籍丈夫超过6个月未到法院领取判决书,即视为判决书已经送达。
妻子与丈夫婚初感情尚可,但在小孩年幼时,丈夫无故离家,至今已六年有余无音讯,无奈的妻子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遂一纸诉状将不负责的丈夫告上法庭,要求与其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王楠(化名)与丈夫王胜(化名)相识恋爱后,于1993年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2月可爱的女儿降生,因为家庭添了新人员,一家十分幸福。但没有意料的是,在女儿未满十岁时,其父亲离家出走,这个家的重担均落在王楠一人身上,王楠既要负起母亲慈爱,又要负起父亲的严厉。原本起丈夫外出近期能够回家,王楠这一等就是六年,但等来的仍是无音讯。妻子思前想后,有一肚的苦处无人诉说,便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要求与其解除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久被告即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寻找仍无音讯,由于分居时间较长,夫妻互不尽义务,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遂作出准许原告王楠与被告王胜离婚的判决。
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满二年,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再起诉离婚;如果对方杳无音信满四年,经法院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消灭。但是要注意仅宣告失踪是不能使婚姻关系消灭的,仍需诉讼。但是宣告死亡之后,婚姻关系自动归于消灭,可以算是自动离婚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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