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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无音讯诉离婚

2021-01-27
大概所2000年6月,陈女士经人介绍与美籍华人李先生相识。2001年1月15日,两人到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李先生即返回美国,自此音讯全无。陈女士多方打听,始终未再能与李先生取得联系。2008年12月,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通过《人民日报》(海外版)和《人民法院报》,法院向李先生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先生至今未现身。2009年11月17日,法院缺席审理了此案,判决双方离婚。 目前,本案一审判决书正在公告送达期,如这位美籍丈夫超过6个月未到法院领取判决书,即视为判决书已经送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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