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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丈夫婚初感情尚可,但在小孩年幼时,丈夫无故离家,至今已六年有余无音讯,无奈的妻子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遂一纸诉状将不负责的丈夫告上法庭,要求与其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王楠(化名)与丈夫王胜(化名)相识恋爱后,于1993年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2月可爱的女儿降生,因为家庭添了新人员,一家十分幸福。但没有意料的是,在女儿未满十岁时,其父亲离家出走,这个家的重担均落在王楠一人身上,王楠既要负起母亲慈爱,又要负起父亲的严厉。原本起丈夫外出近期能够回家,王楠这一等就是六年,但等来的仍是无音讯。妻子思前想后,有一肚的苦处无人诉说,便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要求与其解除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久被告即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寻找仍无音讯,由于分居时间较长,夫妻互不尽义务,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遂作出准许原告王楠与被告王胜离婚的判决。
妻子张政秀在丈夫赵泽明离家出走一年多无音讯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提起离婚诉讼。6月22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张政秀与丈夫赵泽明离婚。 张政秀与赵泽明是滁州市南谯区花山乡唐郢村村民。两人自由恋爱并于1997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张政秀婚前有一女,赵泽明婚前有一子。 两人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嘴吵架,双方也未生育子女。2006年2月赵泽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无音讯。 赵泽明承包耕地1.5亩、山场2亩和水塘,砖瓦房三间、厨房一间,婚后双方共建厨房一间。2005年7月11日,两人曾达成协议,约定:如果离婚,赵泽明的房产、田、塘,所有权等归张政秀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被告于2006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对家庭财产分割,原、被告签订了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应予支持。遂判决双方离婚,家庭财产按约定归女方所有。
老婆跑了没有音讯,男方可以准备好材料到自己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女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传票的,由人民法院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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