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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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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法院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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