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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实施校园暴力的,只要这种暴力行为造成了一定严重的后果,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属于符合刑法免责的规...
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校园暴力是暴力行为的一种。只要这种暴力行为后果达到一定事实程度,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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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是孩子们的乐园,是孩子成长的地方,也是孩子的第二个家。孩子是否能成为祖国的栋梁之材,学校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学校也是孩子们建立人际关系的“社会环境”。校园可谓是一片净土,但近几年校园中经常发生暴力事件。所谓校园暴力是指行为人在校园内或校园附近对在校人员进行的以暴力性的侮辱、抢劫、强奸、甚至是肉体上的虐待等,给在校人员的精神、身体造成一定严重后果的行为。而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之间只存在量的差异,没有质的区别。校园欺凌主要表现是欺负弱小的同学,令受害者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作为家长都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受欺凌,如果怀疑孩子受到了欺负,首先要弄清事实真相:你的孩子是受欺负者吗?因为有时孩子之间的打闹很多都是出于孩子之间的社交尝试,游戏,或者善意的追逐,并不会牵扯到道德领域的是非。儿童发展心理学家发现,在儿童社会交往,也就是玩耍的过程当中,无论哪个国家哪种文化,进攻性行为都在所难免。事实上,能够显示一些进攻性或许是儿童社交发展的必经之路。不幸的是,当孩子们确实受到暴力欺凌行为的身体或精神伤害时,又往往不愿意主动地向你透露这个情况。这些孩子或许认同了别人给他起的难听的绰号,或许认为他们应该自己来处理这件事情。此外,如果孩子们担心父母得知事实后,可能会有过激的反应;或者不想再给父母增加负担,他们往往就会保持缄默。作为教师应该帮助家长提高思想认识。在校园暴力面前,很多家长表现出相互矛盾的两面性:如果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就耿耿于怀,特别痛恨施暴者;如果是自己的孩子伤害了别人,就把事态看轻,认为是孩子间的打打闹闹,没有必要认真计较。这种心态对孩子影响很大,给学校教育增加了难度。所以,教师要先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使他们认识到校园暴力的危害性。对施暴者加强思想教育。校园暴力的制造者,大都是班级中的后进生。他们当中有的缺少学习兴趣,没有良好行为习惯;有的沾染上不良社会习气,追求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法制观念淡薄。更有甚者,心理不健康,性格怪异,行为极端。对这些学生,教师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尊重他们的人格,不歧视他们,多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并给予表扬和鼓励。培养他们的自强、自律能力,自觉抵制来自外界的诱惑。抚平受害者的心灵创伤。校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学生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大都性格内向,平时寡言少语,不喜欢结交朋友。在施暴者面前,显得十分软弱。受到伤害和恫吓后,不敢报告老师,也不让家里人知道,独自一人承受着恐惧和痛苦。对于这些受害者,教师要多观察,多了解,教育他们学会自我防范,受到暴力伤害后,用恰当的方式来处理。同学们面对校园小霸王时,不要害怕,因为他们毕竟是极少数人。如果在你身边有这样的同学,你可以这样做:不卑不亢,不怕他;在他做坏事时,义正词严地告诉他这样做迟早是会犯法的;学会自卫,不在暴力面前屈服,并团结广大同学齐心协力谴责这些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万一遭到了欺负,千万不要忍气吞声,这样,他们下次可能还会欺负你。这时,你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设法和老师或家长取得联系,这样你就可以得到救助。要相信老师和家长能够处理好这些问题。另外,我们可以建议这样的学生去做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不歧视他,设法了解他的家庭和性格,想办法给他帮助。首先帮助他做一个使别人不讨厌的人,再帮助他学会与同学友好交往。
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校园暴力是暴力行为的一种。只要这种暴力行为后果达到一定事实程度,触及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属于符合刑法免责的规定。由于校园暴力有特殊之处,即它发生在我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里及附近,一旦校园暴力发生,其波面之广,影响之深,范围之大,是深远的。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是一辈子挥之不去的阴影。对于社会来说,可能是一代人、几代人难已磨灭的记忆,对于国家来说,可能有不可估量的负作用。所以刑法对校园暴力的调整是不敢轻视的。为此需要刑法对校园暴力与之相关的行为予以强制性的规范。
对造成的损伤,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索赔数额。如果协商不成,可根据《》、《》的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阶段,要提供因此受伤治疗的相关票据,证明损失。可同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担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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