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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务员符合晚育规定生第一个孩子时,除按规定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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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晚婚假期间工资发放,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都是军人。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现役军人的婚假最长期限为10天,包括3天的婚假和7天的晚婚假。
产假的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国家法定产假休息98天,符合地方条例规定的可延长产假三个月。法律规定:《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妇,除国家规定的结婚假外,增加结婚假期18天,参加结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结婚假期7天的法律,法律规定生孩子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配偶一个月的结婚假期、产假、护理假期间被视为出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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