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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惩罚性原则有哪些

2021-09-24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最典型的体现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但在房地产交易领域,鉴于开发商相对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开发商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行为,也设置了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具体情况如下:第一,商社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未通知买方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方;第二,商社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将该房屋卖给第三方;第三,故意隐瞒未取得商社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社预售许可证的事实;第四,故意隐瞒销售的房屋抵押的事实;第五,故意隐瞒销售的房屋卖给第三方,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这五种情况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或解除的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偿还已经支付的住宅费用和利息,赔偿损失,卖方可以要求承担已经支付的住宅费用的两倍以下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买方最终无法取得房屋,才适用处罚性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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