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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承包合同到期,可以重新发包并签订承包合同。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
退耕还林承包合同到期,可以重新发包并签订承包合同。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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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退耕还林的承包耕地,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只在登记簿中记载说明。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中,按照林权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已退耕还林并确权登记颁发了林权证的,应从农户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手续,不再确权登记颁证。已退耕还林但未颁发林权证的,应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对既没有取得林权证,也没有取得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基本案情: 2003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承包山地退耕还林协议书一份,被告将其位于村外华里庙东南坡下的52.7亩山地承包给原告经营,承包期为200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20年),承包款为3500元,押金2000元,共计5500元,一次性付清。原告通过陕县西张村镇人民政府办理了林权登记,并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 在承包期内,2010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负责人签订一份协议,约定2003年3月1日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作废,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放弃山地的承包权,原合同终止,二组村民同意退耕还林款给付原告至2009年底,部分二组村民代表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并经陕县西张村镇司法所见证。 2011年1月份,原告以签订终止原合同的协议是在胁迫下签订的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10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的收回山地协议无效,继续履行原承包协议。审理中,法院多次征求原、被告意见进行调解,后因双方均不同意调解,致法院调解未能成功。 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王国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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