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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假,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的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职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十四天。 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子所在单位给予7天护理假,女子所在单位增加30天生育假(产假);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实际工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因此,天津的陪产假为:7天。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按以下情况确定:1。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4个月以下,享受15天产假;5、怀孕4个月,享受42天产假,《《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延长30天,因此,一般而言,女职工产假为:128天。
1、国家法定的产假天数为98天,全面二孩政策落地至今,全国有25省份陆续将产假延长至128天至158天,广东、甘肃、黑龙江、海南及河南产假接近半年,西北甚至可休1年。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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