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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
审理仲裁案件的人员。仲裁员的条件:1。支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应具备一定的学历、资历和专业能力。三、仲裁员必须具有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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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在许多方面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类似之处,因而在某些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中,甚至将两者一并作出规定,或作类推适用的规定。然而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某些重要的区别,而且各国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基于《纽约公约》的普遍影响,下面主要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此问题加以论述。《纽约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具有公约规定的排除情形时,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即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机关可以依据仲裁裁决的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3.仲裁庭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 另外,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动予以拒绝承认和证明: (1)裁决的事项属于不可裁决事项; (2)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可以裁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具备以下条件:1。被申请人应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否则不能形成反申请。2、反申请只能由受理原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不得向其他仲裁委员会提出。只有通过仲裁请求与反申请的合并审理,才能达到抵消吞并仲裁请求的目的。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原仲裁申请后,应当提出反申请,否则不能达到与仲裁请求合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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