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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委托代理协议,是委托人委托被委托人以还款委托对债权人进行偿还,然后签订还款委托代理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要包括委托事项、追偿佣金、费用、委托...
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2.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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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委托代理协议,是委托人委托被委托人以还款委托对债权人进行偿还,然后签订还款委托代理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要包括委托事项、追偿佣金、费用、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委托还款协议是委托协议的一种。委托协议是指协议中的一方嘱托另一方代为处理自己的某种业务或权利的协议。可以说委托协议书是一种带有托付性质的特殊协议书。
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时,首先要填写书面委托书,用以确定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由于专利代理业务范围很广,不仅包括申请专利,还包含请求撤销专利权和专利权宣告无效、文献检索、专利许可和转让、专利纠纷、专利诉讼等等。因此,委托双方应当制定详细的委托书,写明代理权限为全程代理或是半程代理。半程代理即所代理的专利申请授权后,代理机构不再为申请人服务。这时申请人应当主动向专利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变更代理机构,同时提交辞去代理的声明以及缴纳相应手续费50元。全程代理的不存在上述问题。 此外,委托书中不要以“全权委托”这一模糊概念来概括委托事项和权限,以免造成误解和不必要的受损。
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无论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费用。 1.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应当先预付诉讼费。因为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与合同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请求,应预付处理委任事务之必要费用。”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2.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用的义务。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就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应当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区别。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所谓必要费用,比如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等。受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仅会有金钱支出,有时也会有物的消耗。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何为“必要”,其标准是什么,我们认为,支出费用的合理原则应从三个方面考虑:其一,直接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其二,有益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其三,经济性原则。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费用时,应尽善良人的行为,采用尽量节约、适当的方法处理事务。也就是说,必须是客观上确有必要,才可以请求偿还,以防其滥用。不能以受托人主观上是否认为支出为必要为标准。而应以受托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状态作为标准。 3.委托人偿还利息的义务。偿还费用还应包括自受托人暂付费用之日起的利息。如果双方在合同时对利率有约定的,事后就应按其约定,如果对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时,就应当依照法定利率计算。例如,甲因出国数年将自己的房屋委托乙看管并出租。数年后甲回国,乙应将房屋及其历年的房屋出租费交付给甲,但甲应当将乙为管理该房屋支出的维修等必要费用,连同自乙支付时起的利息,偿还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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