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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侵权责任的研究中,通常把注意力集中在制造缺陷和设计缺陷这两种产品缺陷上,对产品说明、警示不充分的缺陷研究的不够,在实践中也不经常遇到。...
在产品侵权责任的研究中,通常把注意力集中在制造缺陷和设计缺陷这两种产品缺陷上,对产品说明、警示不充分的缺陷研究的不够,在实践中也不经常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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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需要证明产品质量侵权: 一、客观存在损害事实; 2、侵权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原告一般不需要单独证明。 四、行为人有侵权行为。 被告人应当对法定减免责任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执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只要证明其损害是产品有缺陷,就可以提出赔偿,被告是否有错误,被告自己提出证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不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为了得到赔偿,必须举证财产、人身损害的事实,举证其损害是由产品缺陷引起的。
在产品侵权责任的研究中,通常把注意力集中在制造缺陷和设计缺陷这两种产品缺陷上,对产品说明、警示不充分的缺陷研究的不够,在实践中也不经常遇到。可是,产品仅仅是合格产品,不具有制造缺陷和设计缺陷还不够,还要对产品的说明和警示作充分的说明,特别是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更要竭尽注意义务,防止买受人在使用中发生危险,造成损害。这是现代社会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视,也是人权观念在产品领域和消费领域中的普及。为了保护广大的消费者的安全,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必须遵守这样的高度注意义务。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这是商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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