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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害是由于产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赔偿,而被告是否有过错,由被告自己举证。但这并不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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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分配比较明确,但在特殊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产品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此条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侵权责任以及免责条件。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失既包括不合格产品对用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产品质量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产品生产者应举证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本案事故车辆在生产公司直接交付原告后短短一个月余就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因车辆方向发生故障后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事故,汽修公司在维修车辆的收条中也称是因方向机失灵发生事故。作为掌握事故第一现场材料进行处理的交警部门及最先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的部门,对导致事故发生原因的证明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原告已就其事故原因、损害事实的主张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若认为事故的发生非车辆方向机失灵所致,则应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因被告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推定生产公司生产的本案事故车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对原告的损失,生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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