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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
品牌和商标是容易混淆的一对概念,有些企业错误地认为产品进行商标注册品牌。事实上,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时候,两个概念可以等同于替代,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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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扶持和提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2、国家商标局2016年3月14号通知,不在限制企业经营范围,也是提倡申请保护的重要提示之一
在贴牌生产中,经常需要在产品上加贴定作方要求贴附的商标,因此,在加工过程中的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许可范围在这种关系之下,定作方是许可方,贴牌生产企业是被许可方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内容,作为许可方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合法的使用权人但在贴牌生产中,商标使用行为又与一的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不同: (一)、费用收取方式有本质区别: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被许可人和许可人之间是商标权 利借用关系,许可人出借给被许可人部分商标使用权后收取商标使用费在贴牌生产中,定作 方要向贴牌生产企业支付加工费,一般不涉及商标使用费 (二)、商标权的处分方式不同: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权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的是权 利人的商标使用权,被许可人可以在自己制造或销售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对商品及其附着的 商标权可一并处分而在贴牌生产中,贴牌生产企业只负责按定作方的要求生产产品,虽然产 品中要贴附商标,但商标权属于定作方,加工方不享有贴牌产品上的商标权利,对商标也没有 处分权利 (三)、备案程序和责任承担主体不同:根据《商标法》26条第3款的规定,商标使用许 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因此,商标许可中备案是必经程序,被许可方对生产的产品拥有所 有权,自主承担因产品产生的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法律责任而在贴牌生产中使用商标的行 为是否需要在商标局备案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定作方虽然不直接生产产品,但却拥有对贴 牌产品处置权,并承担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法律责任
商标使用协议书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授权范围 一、甲方将注册登记的第类商标(申请号:)许可乙方使用在其销售的产品包装上。 二、商标标识:(另附页)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五、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只限于乙方的销售渠道内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在授权其他销售厂家使用甲方的第类商标。 六、许可乙方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资料上使用的说明文字: 乙方的义务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 八、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九、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标识,以及在本合同第六项中许可乙方在其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材料中所规定的文字,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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