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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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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司财产,情节轻微伤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都会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有两条标准:一是对社会有无危害;二是危害程度的大小。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情节轻微伤不够刑事处罚。行为对社会造成轻微的危害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质特征。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是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如果一行为虽然违法,对社会也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但不是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就不能认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概括地说,在行政处罚前,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简称陈述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简称听证权)。 行使普通的陈述申辩权,达到了正确处理案件的目的。分析其原因,一是通过陈述和申辩过程,绝大多数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主动接受处理;二是通过陈述和申辩过程,案件承办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办案过程的失误及时予以纠正;三是通过陈述和申辩过程,办案人员和当事人能够积极相互沟通,解决了行政争议,消除了思想顾虑,避免了举行听证会的繁琐程序,节约了办案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
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不愿意接受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这种行为直接导致行政机关程序违法;有的机关虽然接受了陈述和申辩,但是并不对陈述和申辩的内容进行复核,同样是程序违法;还有的行政机关,已经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但是并没有复核意见,也可视为没有对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也是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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