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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但同时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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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薛律师,我想我的表述可能让人误解了。 “2001年8月17日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但被保险人申请索赔时,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那么保险公司是否有充足理由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无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后果如下: 1、出于故意,无论未知事项是否直接影响保险事故,保险人都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如果不是故意的,保险人只项和事故发生严重影响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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