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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从死亡次月开始就停发退休金,没有补助工资的规定,同时发给丧葬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丧葬费为本人退休金的两个月,直系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为供养一个人的,发给本人退休金的6个月,供养两人的,发给本人退休金的9个月,供养三人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退休金的12个月。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发。
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休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和符合劳动保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劳动者)死亡后,葬礼补助金的基准是本人生前2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2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2个月的平均养老金,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2个月的平均养老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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