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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的及时发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最为有效的方法。但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是没有依法给予员工应享的工资福利的,这是违法的行为,依法是应受到相应处罚的。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社保不在剔除范围。故,您所述情况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7]26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650元(每日31.07元); (二)每月550元(每日26.29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7.10元; (二)每小时6.00元。 三、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50元(每日31.07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7.10元。 (二)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50元(每日26.29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6.0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述标准从2007年12月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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