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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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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危害国家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有国家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的。 风险提示:经营禁止经营的音像制品的法律责任: 1、由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主管音像制品的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000万元,无论是非法营业额还是非法收入,都构成了特别严重的情况。虽然全部退回,量刑可以较轻,但不可能减轻,至少五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有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及香港、澳门、台湾的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经营100万元以上;(2)经营100万元以上;(3)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香港、澳门、台湾的电信业务,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并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涉嫌非法经营罪。追诉标准有数量或涉案金额两项标准,达到其中之一就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法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如果是淫秽物光盘,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据司法解释,100--200张(盒)以上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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