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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体的人使用本集体的土地无可厚非,关于外集体人继承土地使用权在法律界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宅基地赠与外集体人就很明确了:不允许。至于出钱的事情是另一回事,是债权债务。你保存的证据要看法官人是否认可了,我想顶多算个借条就够难了。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以登记为准呀。如果想没有纠纷就应该在房子拆除之前将你对象的户口迁回村就解决啦。或许已经拆了吧,这可得找派出所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国家土地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决有关于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
1、从法律角度看,因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拆除后进行重建,名字仍然是你父母的名字,只是2010年才变名的,因为遗产只要不分配就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而且如果你变名时没通知其他人,其他人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因此,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2、其他兄弟姐妹有权继承你父母的房屋,你单独过户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对于房屋重建的费用应当从遗产中先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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