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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无效的,二审期间,如果一方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二审法院认为该案没有管辖权,二审法院可以:1、继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移送有管辖权的...
应根据合同的类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有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有管辖权,那么该法院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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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
合同签订地法院是否管辖权,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约定产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那么,该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签订地为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那么签订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有特殊管辖规定的合同纠纷,应适用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权应当遵守双方的协议,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管辖权是指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只要管辖权法院能够根据管辖权协议确定,管辖权法院就应当根据其协议确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权协议规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改变了原司法解释关于选择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规定,选择管辖权的协议无效。因此,当事人在管辖权协议中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权的,只要协议约定的管辖权法院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协议的管辖权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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