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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a、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中心城区:1062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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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1999年4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坚持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征地补偿原则,根据浙政发〔2014〕19号文件规定,我市征地统一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全市划分为两个征地区片,其范围及标准如下:一级区片:硖石、海洲、海昌三个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或社区。一级区片综合补偿价5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亩;二级区片:许村镇、长安镇(高新区)、周王庙镇、盐官镇、丁桥镇、斜桥镇、袁花镇、黄湾镇(尖山新区)、马桥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或社区。二级区片综合补偿价4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亩。征收未利用土地按区片综合价标准50%补偿。(二)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1、按照“有苗则补,无苗不补”的原则,征地时青苗补偿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1)。2、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及其附属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照市政府有关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予以补偿。3、被征土地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2)。4、被征土地上树木补偿(具体标准见附件3)。5、征地告知书公开张贴后种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三)其他费用补偿标准。征地误工补助、村民代表会议等费用1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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