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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工受伤一般是不认定为工伤的。 2.工伤的主体为劳动者,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3.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
帮工受伤一般不认定是工伤,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由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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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见用人单位之于工伤仅限于职工,构成工伤的前提是伤残员工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能替代。代班人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决定了其即使在公司从事工作时受伤,但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人社局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虽然李某是在下班后自愿加班的,但是李某加班从事的是公司规定的劳动内容,并且李某经常自愿加班的情况公司早已知悉,也未加以制止,李某的工作成果也属于公司享用,李某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人社局遂认定李某为因工受伤,并做出了工伤认定书。
1、在单位加班单位知情 在单位加班,更符合工作场所的认定,而单位知情的情况通常是由单位支配、安排、要求的加班,或者是员工申请加班,单位批复同意,这两种加班情况受伤均可被认定为工伤。 2、在单位加班单位不知情 而在单位加班,单位不知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通常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该单位没有加班审批制度,单位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其已经明确阻止过员工加班,否则在司法实践中会推定为单位对员工主动加班的行为表示默许,则该员工加班受伤容易被认定工伤; (2)如果该单位有加班审批制度,且该制度规定已为员工所知晓,员工若不提前走流程告知单位即私下加班,容易被认为属于员工本人过错故意,难以被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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