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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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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完之后,如果伤者想要领取所有工伤赔偿金,就需要离职,但是离职之前应该先和公司协商好公司应该支付给伤者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然后公司开具各种证明材料和手续,再配合伤者工伤后,医疗、认定、鉴定时的相关资料到劳动局工伤赔偿窗口申请领取其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种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害评估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当然,初步评估可以在治疗前进行;所谓的伤害评估是指确定受害人的伤害程度,即确定身体组织结构的损害、功能障碍、心理和精神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司法评估程序是指根据司法评估活动的客观规律制定的司法评估的具体步骤。司法评估程序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司法评估工作的科学和标准化,确保司法评估活动中涉及的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实现司法评估的公平和效率目标。司法评估机构和司法评估人应当遵循司法评估活动的方法、方法、步骤和有关规则和标准。
一般是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 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其评定的国家标准是2002年3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交通伤残国标》) 一、评定时机: 《交通伤残国标》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一般来讲,提前评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会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所以,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评定。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终结不等于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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