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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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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重组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的特殊条件: a.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享受特殊性税收处理的比例要求为: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或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或全部资产的75%;②收购企业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b.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包括: ①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②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c.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的条件为: ①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②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税法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这种税收处理,也称之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一般性税务处理是这样的: 税法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这种税收处理,也称之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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