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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减少,免税或延期纳税为主要目的。 (二)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
税法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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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企业分立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处理一是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原则。对原企业债务有约定,并且经过债权人认可的,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二是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对债务的承担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同意的,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分立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处理 一是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原则。对原企业债务有约定,并且经过债权人认可的,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二是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对债务的承担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同意的,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分立企业之间会出现债务分担或追偿问题,对此应按照约定或分立时的资产比例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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