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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给予补偿。 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国家和地方都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孕妇、分娩、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即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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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四)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一年以上一年以上的工资。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 依据《生育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的,并且结婚、生育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报销相关的生育费用。
因公司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孕妇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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