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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故意杀人的中止,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是故意伤害的,属于过失伤害,在民事方面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轻微的伤害,可以调解解决,调解后,行为人不再承担治安行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上述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属于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这里规定的“交通设施”,是指道路主管部门为了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等目的而设置的各种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路灯,警示灯,警示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中间的隔离设施,道路两侧的防护设施等。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属于这里规定的交通设施。这里规定的破坏是指行为者实施的行为破坏或破坏交通设施的物质形态,如破坏交通信号等移动是指行为者实施的行为改变交通设施的物理位置,如移动安全防护栏等涂装主要是指交通标志、交通标志等有文字、符号、图线方面内容的交通设施的涂装、变更、原文字、符号、图线等内容、外形、颜色、功能的变化。破坏、移动、改变交通设施是违法行为的3种行为表现,即盗窃、抢劫交通设施等其他行为,不属于这里规定的违法行为。这里规定故意是指行为者实施破坏、移动、改变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时,其主观形态是故意的,即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破坏交通设施、移动、改变交通设施,希望或放任这个结果。行为者因过失和紧急危险而损坏交通设施、移动、涂装的结果,不构成这里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的结果是指行为者破坏、移动、改变交通设施的行为、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堵塞、汽车错误等实际危害的结果。危害的结果是构成要素,如果没有危害的结果,就不能构成这里规定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是指破坏、移动、改变交通设施行为造成危害的结果,但中国刑法对其中的某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或者刑法对该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情节明显没有轻微的危害,不认为是犯罪。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来看,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是构成刑法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不构成犯罪主要是指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和故意破坏财产罪。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损坏,搬家,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的同时,可以拘留15天以下。所谓“可以”,是指不一定必须并处拘留,处罚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并处拘留,以及在十五日以下的幅度内决定拘留的具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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