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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认定?应当注意区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1、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使用其他...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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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也就是说,许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一定。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做无限制的扩大说明,也不能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过失必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行为者实施其他危险方法,即除火、决水、爆炸、毒品投入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火灾、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明显不符,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2)已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许多非特定人员受重伤,死亡或严重损害公私财产。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主要部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的过失,即行为者预见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但是应该预见可以避免的严重结果或者因疏忽而没有预见的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都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点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本罪的具体行为结构和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其他具体犯罪的行为往往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两次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一是以私人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为私人电网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对象是公共安全,即对象是大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行为在主观和客观上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二是以驾驶撞人的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这种危险方法相当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危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法律适用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特别是连续碰撞或者事故发生后继续碰撞,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有故意(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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