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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申请书应是社区服刑人员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居住地变更申请书,不是“司法所居住地变更申请书”。它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种格式化申请书,在当...
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住地变更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司法所将材料上交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批,社区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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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社区矫正需要调查评估和相应证明,由当地司法机关办理。社区矫正是防止罪犯与社会隔离,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方法,是社区环境中所有管理教育罪犯的总称。我国社区矫正是指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放入社区,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习惯,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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