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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
缓刑社区矫正证明书就是确定缓刑人员在社区接受义务改造的书面说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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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社区矫正证明书就是确定缓刑人员在社区接受义务改造的书面说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到期解除,需要当事人在矫正期满前30天作出书面总结,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鉴定表,由司法所、派出所作出解除矫正意见,召开评议会,根据评议进行鉴定,并报区司法局、区公安局批准解除社区矫正。
社区司法矫正解除是指社区囚犯矫正期满或矫正期满但被监禁执行,被拘留和死亡按规定办理矫正手续。社区服刑人员期满解除的,在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鉴定表》,司法所,派出所作出解除矫正意见,由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由考核责任人,社区民警,社区干部,志愿者,监护人(亲属)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报区司法局和区公安分局批准,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在社区向其本人和社区居民宣告,同时报区人民检察院备案。矫正期未满但被监禁,被拘留死亡的,司法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向区司法局和区公安局解除矫正,向区人民检察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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