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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是一项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设立的纠纷解决制度。协调裁决的范围是,对被征地农民与实施征地的市、县政府在补偿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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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为了响应上级号召,拉动地方经济全面发展,增加居民生产生活水平,甲方需征用乙方的土地一宗。经村民组同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拟征用的乙方土地,位于,其四址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分。 2、乙方保证拥有该宗土地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并承诺该宗土地无任何纠纷,其征用行为已经全体村(组)民的一致通过。否则,视同违约,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甲、乙双方约定该宗土地的补偿费用每亩元。包括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土地补偿费等。 4、付款方式。土地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由甲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5、甲方有偿取得该宗土地后,享有完全的利用该宗土地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甲方有与他人合作开发该宗土地的权利、甲方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等权利,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乙方无权干涉。 6、因国家建设或城市规划需要使用该宗土地时,国家所给予的赔偿和各项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7、乙方应无偿协同甲方并向甲方提交有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要的法律文件及一切方便,但办证费用由甲方支付。 8、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乙方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宗土地。 9、乙方关于该宗土地同意被征用的有关村民的签字附件和该宗土地平面图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提交,乙方应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1 0、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1、本协议电脑打印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见证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村民代表签字: 村委会盖章:
征地补偿申请1、申请裁决的范围所谓申请裁决是指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其中包括征收土地的三项补偿,可分为产值标准、倍数标准、附着物标准。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二、 申请裁决程序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第二步:向承认征收该土地的政府提出裁决申请:无法协调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天内无法协调的,向承认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是征收土地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即征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权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具体来说,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四、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部门,具体协调、裁决的事务部门有国土资源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
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而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明显,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失真。由于政府作为利益参与方分享土地征收的利益,被征收方又极少参与征收过程,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常常按照法定最低标准给予补偿甚至连法定的最低标准也达不到,在自由裁决的权限内,出现显失公平的不合理现象更是常见。实践中政府往往以支付较低的补偿费为对价获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入市场,但失地的集体组织和农民却不能从增值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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