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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
以下是国有企业改制注意事项: 一、是股东资格问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有企业自身不得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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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注意事项:一是股东资格。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有企业本身不得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原国有企业投资者或新投资者应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原国有企业吸收员工(50人以上)入股改制为有限公司,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会可以代表全体或部分员工作为公司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职能;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社团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为改制企业的股东。第二,注册资本问题。国有企业改制时,应当对原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净资产为出资。财政部门应当确认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如吸收新资金入股,还应提交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非公司企业按照《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第三,国有资产的处置。国有企业改制时,不得悬挂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对于已经为贷款设定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企业,其改制方案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于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淘汰报废待处理的资产损失,企业可以根据中介机构的实施情况、专业技术和司法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从净资产中核销;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属于同级政府。第四,债务问题。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原企业债务由改制后的有限公司承担;企业通过资产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与,将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制后的新成立公司承担。改革后新成立的公司是原企业法人资格的延续,原企业法人无需办理注销手续。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综上所述,探视权是离婚后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权利,这个对方不得剥夺。至于离婚一方行使探望权几天,没有明文法律规定。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果谈到好的话,男方可以将孩子带回家照顾一段时间。当然,男方的探视条件不具备的话,女方可以拒绝,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强制拆迁的注意事项如下:1。组织强制拆迁的力量。如果强制拆迁户数多,难度大,需要组织相应的力量协助实施。在实际工作中,通常组织当地公安警察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人员配合工作。2、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法律环节:(1)先警告和说服。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仍应说服被拆迁户,说明真相,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拆迁房屋。对于确实说不通的,再进行强制拆除。(2)证据全面保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在强制拆除房屋之前,应邀请公证员到场,记录被拆除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拍照。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以防发生争议。(3)妥善保管财产。拆迁时,必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到场,逐一清点登记被拆迁户财产,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人员签字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可以集中统一保管或存放,不得损坏或丢失。(4)确保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说。对于确实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者其他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各方人身安全。(5)事后跟踪。强制拆迁实施后,虽然房屋已经拆迁,但并不意味着矛盾已经解决。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往往会形成拆迁人与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继续跟踪解决矛盾。对于被拆迁户提出的具有合理因素的要求,仍应重视考虑。被拆迁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和单位负责人应更加关注被拆迁人,深入细致地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沟通思想,理顺情绪。拆迁主管部门应继续召集拆迁人员和被拆迁人进行调解,以达成。被拆迁人上访时,有关部门应了解情况,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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