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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全月的月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愿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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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88年8月1日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之中。它是由原来的“乡残废抚恤金”和“在职残废金”变更来的。随着革命残废军人称谓的改变,“在乡残废抚恤金”和“在职残废金”既不科学,也不严密,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伤残抚恤金,是对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一种补偿费用。伤残保健金,是对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具有保健性质的一种补助费用。各省文件都不相同,不知你是哪一省。 河北的规定,你参考一下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因公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因公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1]6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3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事业单位因公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做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7月1日之前已发生的工伤,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已在政府人事部门评定了伤残的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随在职因公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保健金标准同步调整,执行同一标准(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今后不再发文。 2、新旧伤残等级的套改参照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04]198号)规定执行。具体套改办法是: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3、伤残保健金由所在单位按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伤残等级和规定的伤残保健金标准,于每年一月、七月分两次发给。发放的伤残保健金在各单位事业费的“其他费用”中列支,不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 二、2006年7月1日之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省直接管理单位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有了工伤赔偿金还要发工资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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