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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工的档案管理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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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合同自履行合同完成以来,保存不少于2年,基本不少于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单位档案根据情况确定,应有长期、短期、永久保存期。部分重要档案在单位成立后形成,需要保存至少2年。《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规定》第七条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第八条企业管理档案的永久保管主要包括:(1)企业设立、合并、分立、重组、上市、解散、破产或其他变更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组成、变更、召开会议、履行职责、维护企业权益的文件材料。(2)企业资产和产权登记、评估和认证文件材料、资产和产权转让、销售、抵押、租赁、许可、变更、保护等凭证文件材料、外商投资本金核算、转让、转让、融资本金变更等。(3)企业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发出的重要文件、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重要决定、审计、公证、裁定等重要文件、企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重要合同、协议和补充协议。(4)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改革、年度规划、总结文件材料、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方法等文件材料。(5)企业机构演变、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企业文化建设文件材料。(6)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7)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8)企业行政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9)企业党、群众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10)企业党、群众工作的重要文件、社会主管文件、文件等重要活动的宣传材料。(11)参加企业工会主管单位的重要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文件。(十二)企业直属单位、所属单位、控股单位、参股单位、境外企事业单位提交的重要问题的报告、请示、批准等文件。
关于劳动合同工的档案管理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档案工作是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先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服务的。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企业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应由公司人力资源处人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格式规范等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制发材料。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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