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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1.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77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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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人四[1982]54号)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近年来,遗属补助标准调整情况: 执行日期 参加工作时间 标准 备注 文件依据 农村户口 城镇户口 1996.7.1 离休人员 解放战争(45.9.3-49.9.30) 120 140 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基本工资超过30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1/2,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足。 苏财行[1996]110号 抗日战争(37.7.7-45-9-2) 140 160 红军时期 160 180 1996.10.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含退休人员) 100 120 苏人四[1996]21号、苏财行[1996]184号 1999.10.1 离休人员 解放战争 170 190 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超过380元的,则 以超过部分的1/2,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按照定给予补足。苏人通[1999]216号、苏财行[1999]129号 抗日战争 200 220 红军时期 230 25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含退休人员) 140 160 2004.1.1 离休人员 解放战争 270 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超过90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1/2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足。 苏人通[2003]283号、徐政人发[2004]24号 抗日战争 310 红军时期 35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含退休人员) 220 说明: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津贴(活工资)两部分组成。(苏人四[1996]21号、苏财行[1996]184号)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表示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连发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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