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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引起原告的证据反驳

2021-12-30
被告不承认原告证据的,需要反驳,是否承认原告证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文件中的证据审判人员在审判中说明后可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开庭时不得公开质证。第四十九条质证书、物证、视听资料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件确有困难,经人民法院批准出示复制品的;(2)原件或原件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原件一致。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针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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