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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阐述的不清楚,是这样,从您所讲述的情况来看,我认为虽然您亲属已经为他的朋友向银行贷款作了担保人,但事实上这种担保仅仅应该是以保证人方...
担保分为一般责任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如果你是作为一般责任保证人提供的担保,那么债权人应先找借款人追讨欠款,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才应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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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现在仍在担保期限内,且你朋友没有全部还款,则你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 如有帮助,请采纳为满意。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你朋友是借款人,你是他的担保人,现出借方不向你朋友要钱,而向你要钱,这说明你在该担保合同中应当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所谓连带担保责任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在你的该担保责任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除非你朋友、你马上清偿该债务,或者出借方同意解除你的担保责任(对方不会办),否则,你无法解除这个担保责任。
据你所讲的情况,首先要区分你所讲的担保是保证,还是在物之上设定抵押或质押所形成的物权担保。 对于保证,第一。要区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这个要看你当时的约定。一般保证只是补充责任,如无特殊情况,只有在你朋友被执行穷尽后才能起诉执行你。连带保证的话,对方可直接向你主张要钱。第二。要注意保证期限。简要的讲,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限的,如果过了该期限则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推定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超过了该期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物权担保,则无此等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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