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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或者更改登记手续:(一)因土地被征用、调整引起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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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当发生下列情况产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1、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2、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4、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灭失。 5、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终止的。办理注销登记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应按有关规定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吊销土地证书。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按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并通知当事人希望对你的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问题有所帮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一)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二)因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拆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或以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三)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分立或新设股份制企业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合并或分割的;(四)农地调整、交换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五)依法强制性转移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六)因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而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七)因其他原因发生土地权属变更的。
1、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改变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变化。同时,土地用途的改变,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都规定了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取得出让人的同意或批准。 2、土地用途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改变土地用途亦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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