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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盗窃的财物数额达到了规定的较大标准的。 2、行为人有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情况。 3、进入到他人的住所实施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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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实施盗窃行为,但盗窃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3000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秩序,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根据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虽然盗窃公私财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犯罪论处:(一)未成年人作案的;(二)全部返还赃物和赔偿的;(三)自愿投案的;(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赃物或者赃物少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盗窃罪认定的情形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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